識點 3 影響社區民主治理的因素
社區民主治理屬于多主體、多對象的復合治理,受其主體與對象的公共屬性的影響,其治理績效受以
下因素的制約。
(一)集體行動的困境與社區參與度
居民對社區事務的參與可能是被動員起來的,也可能是自發的,不管是哪一種方式,參與者的利益決
定其參與的積極性,由于志愿投身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成本基本上由社區成員個人承擔,而受益則由全體
成員共享,社區參與便陷入集體行動的困境——“搭便車”。奧爾森指出,如果一個集團中的所有個人在實
現了集團目標后都能獲利……有理性的、尋求自我利益的個人不會采取行動以實現他們共同的或集團的利
益。只要人們可以坐收漁利,就會選擇做一名“搭便車者”。換句話說,即使一個集體中所有個人都是理
性的,作為一個共同體,他們采取行動實現集體的共同目標或利益后都能從中獲益,他們仍然不會自愿采
取行動以實現共同利益或目標。正因為如此,亞里士多德才指出,“凡是屬于最多數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
最少受人照顧的事物”。陳萬靈于 2003 年在廣州市海珠區南華西街社區所作的問卷調查也表明,在關心社
區建設的居民中,仍有 40.29%的居民并不向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反映意見。所以居民有較高的社區參與度
成為民主治理正常運轉的首要條件。
(二)委托-代理問題
在社區民主治理中,社區居民在大多數情況下依靠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代理行使治理權,社區居民與
社區公共事務的日常治理者是委托與代理的關系。這種關系隱藏著社區公共事務的代理機構或代理者的短
期行為、濫用代理權、不作為甚至背叛等道德風險。這是因為:①委托人與代理人的目標與意愿不一定一
致;②委托人對代理人的實際工作績效難以確定或確定成本過高。因此,委托人不能確定代理人是否適當
地實施了行動。
(三)基層政府的錯位與越位
政府的角色定位深刻影響社區民主治理的成效。基于傳統垂直型的管理模式,基層政府的角色是“決
策者”,居委會或村委會是“管理者”,居民或村民是“被管理者”。如果政府動輒以行政命令干預社區
事務,控制所有社區組織與社區資源,包攬社區公共事務,這會扼殺社區居民對社區公共事務參與的熱情,
造成“社區冷漠癥”,將會嚴重削弱社區治理的績效。 知識點 4 提高社區民主治理績效的對策
(一)造就社區積極公民
社區民主治理的良好運轉需要社區利益相關者的公民精神與積極公民行為的支撐。羅伯特·D.帕特南的
實證研究顯示,公民精神發達的地區,公共管理的質量與效率均高于那些公民精神不發達的地區。一個地
區的公民程度越高,地區政府就越有效率。公民精神(civic-ness),是指公民間的信任、團結、合作、互
助以及對公共事務的責任、參與的心理狀態與行為表現。積極公民(active citizenship)意味著公民從政府
服務的被動消費者變為社區治理的主動參與者,關心社區發展,希